同性恋难道不能做公益吗?

版权声明:本文来源于“ 阿强同志的《新浪博客》 ”; 否
       日前,某同爱小组的负责人日前向当地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民政注册,当地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请示本省民政厅,某省民政厅答复是“同性恋机构不予注册”。该负责人随即向省民政厅申请信息公开,让他们讲明不给同性恋机构注册的原因……

image.png

 

       日前,某同爱小组的负责人日前向当地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民政注册,当地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请示本省民政厅,某省民政厅答复是“同性恋机构不予注册”。该负责人随即向省民政厅申请信息公开,让他们讲明不给同性恋机构注册的原因。11月29日,该负责人收到了来自该省民政厅的信件答复。某省民政厅在答复中说: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即《婚姻法》对同性婚恋关系是不认可的。因此,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没有法律基础。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而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不能成立。看完这两条答复,笔者实在是哭笑不得。
 
        按照该省民政厅的逻辑,《婚姻法》对同性婚恋不认可,所以就不能成立同性恋公益机构了。《婚姻法》管的是结婚问题,怎么就成了公益机构成立的法理依据?向愈韩要成立的是一个公益机构,关注当地同性恋人群的健康,他又不是带了个同性伴侣去登记。这与同性婚姻是否合法之间八杆子打不着啊?再说,同性婚姻不合法,中国政府不是也积极在男同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很多年了吗?难道政府在同志社群的工作也是违法的?

        当前,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同性恋是违法的,根据“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原则,同性恋在中国不违反任何法律。
 
        说到同性恋违背传统文化更是说明该省民政厅工作人员的孤陋寡闻,事实上,与伊斯兰文明、基督教文明相比,中华儒家文化对同性恋向来持宽容态度。相对而言,中国并无大规模、严重迫害同性恋的历史记载,相反却有影响颇为深远的好男风和相公文化。
 
        至于说“同性恋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悖”,那么,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是什么?笔者查遍各地政府发布的精神文明相关的解释和内容,均未发现有任何地方提到同性恋是违反精神文明的。而该省民政厅的答复背后透露出对同性恋群体深深的偏见和歧视。同性恋是属于少数人的性倾向,指一个人在情感、心理、性爱上的兴趣对象指向同性。性倾向并不能自由选择,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社会学研究表明,同性恋一般占人口的3-5%,不分种族、国籍、信仰,这一比例是相对恒定的。该省民政厅的答复显然是把同性恋理解成了“不健康的”、“不好的”。而中国超过5000万的同性恋群体,目前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这种偏见,一些人认为同性恋是道德有问题,“是不学好”,这些偏见给同性恋者造成压力,很多同性恋者被迫要走进异性婚姻隐藏自己,这又带来同妻、同夫等受害者。还有些同性恋者因为社会偏见,带来严重的心理问题,造成这一群体患抑郁症和自杀的比例都明显偏高。
 
        要成立的民间公益机构就是要解决因为偏见给同性恋社群带来的各种问题。我们遗憾的看到,作为民间机构的管理者,当地民政部门却一直在传播这种偏见,加重社会歧视。事实上,当地民政厅的做法才是真正与精神文明建设相悖。
 
        同性婚姻暂不合法,并不影响同性恋群体的广泛存在,在这一群体中开展健康教育,家庭接纳等工作,关乎健康甚至生命,可以说刻不容缓。我们不能一边提倡人人公益,一边在公开剥夺同性恋者的公益权,一边倡导和谐社会,一边又对同性恋群体进行公开歧视。可以说,正是因为广泛的偏见和歧视,同性恋公益机构才显得尤为重要。
 
        至今为止,中国没有一家同性恋公益机构取得民政注册,而背后的偏见和歧视不言而喻。各地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亟待补上同性恋常识课,还同性恋者做好人的权利,关爱社群,关心社会的权利。

       作者系同性恋亲友会执行主任阿强

本站文章的内容来源分为注册用户的原创内容和本网站转载互联网的内容。 本站注册用户通过本站发表的一切原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章、图片、FLASH、影音文件等,其版权归本站及该用户共同所有; 本站转载的文章仅限于非商业性之用,内容和版权均属其著作权人所有。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某些内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来信(Email:rainbow6s@163.com)指出,您可通过提供自己主张版权的证据,并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站接到相关通知,并核查属实后,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顶一下
  
《彩虹旗下》微信公众号
《六色橘子》微信公众号

相关文章